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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19-12-16  浏览:

   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我国对于作品是实行自愿登记的,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登记的进行重点保护。具体的法律依据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对作品进行了列举和排除的双向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细则如下: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即上述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法来做规定,只要不属于以下几种,原则上都可以受理:

   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属于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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