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761486号“嘉妮莎JIANI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2-09-13 浏览:TMYY20210000146101YYCT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7879号
第55761486号“嘉妮莎JIANI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杰斯拉姆·内马拉姆·吉劳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山东雨花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斯拉姆·内马拉姆·吉劳特对被异议人山东雨花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761486号“嘉妮莎
JIANISH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妮莎JIANISH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浴液;芳香剂(香精油);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5675056号“NISHA”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17714号“NISH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牙膏”。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761486号“嘉妮莎 JIANISH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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