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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太随意无法注册?各行各业商标取名需注意!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19-09-26  浏览: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但起名太过随心所欲,也有可能搬起砖头砸到自己的脚。

  近日,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中农康必硒”(申请类别:29类-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饯等商品上)被商标局和原商评委驳回,理由是商标具有欺骗性。

      一、“中农康必硒”为什么具有欺骗性?

  该商标被驳回后,大家和该企业同样不解,“中农康必硒”怎么就含有欺骗性了呢?

  于是企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声明该商标名称并无实际含义,也未用以说明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

  法院审理后却认为,该商标包含“硒”字,结合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中含有人体所需的营养元素“硒”,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于是,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例如:香烟不能用“长寿”做商标,药品不能用“万能”做商标,服装不能用“健康彩棉”做商标……

      二、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

  1、含有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因标志而产生的判断与产品实际不符。企业为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产品,常常将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标上,这样反而容易引起误解。

  所以在起名时,既要考虑到产品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标志是否含有歧义,或者夸大产品优点、误导产地等;

  2、相关公众是欺骗性的判断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欺骗,只要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就容易构成“带有欺骗性”的判定。

  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也需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对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企业要谨慎选用。

  3、需要结合标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即使是同一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一样。例如上文中的“中农康必硒”商标,放在第29类商品上带有欺骗性,但如果放在其他与健康、食品等无关的商品类别上,结论也许会有不同。

  企业起名时,要将商标放在具体的情境下分析,可能在不同类别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三、购买商标更省心,轻松拥有好品牌

  商标起名是个技术活,一着不慎可能使品牌受损。

  在商标申请注册前,除了需要检测商标名称近似情况外,也需要对标志有无欺骗性做出预判,提早改正可能具有欺骗性的用语,但如果申请人不了解商标法细节、对商标名字又有一定要求,这个工作可能还是具有一定难度。

  专家建议,这种情况下,企业其实可以选择购买一个商标,直接拥有商标权,不用担心取名、驳回等风险,并且也节约了近1年的商标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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