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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转让商标却不允许?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

之前跟很多老板都解析过,注册商标可以帮助公司更好的发展,所以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都有了注册商标的意识。

不过很多时候注册商标可能会面临被驳回、效率过慢的情况,如果公司急需一个商标可能就会耽误事。这个时候公司老板也可以另辟蹊径,比如说找其他已经注册了商标的公司,让对方将商标转让给自己,转让商标也是一种方式。

不过有些老板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面临一种情况,那就是商标局驳回了自己申请商标转让的要求,这到底是为什么吗?

一个真实案例:小马老板近期需要注册一个商标,因为小丁公司围绕一个“小马”商标注册了很多近似商标,所以小马老板找小丁公司商量商标转让的事情。

双方商议好转让价格之后,小丁公司就向商标局提交了转让商标的申请书,等商标局通过之后小马公司也就拥有属于自己的商标了。

可是过了几天小丁公司收到了商标局发放的商标补正书,里面的内容要求小丁公司将所有近似的商标一起转让。若不进行补正,则转让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

这样小丁公司就摸不着头脑了,明明自己就只是想要转让一个商标,商标局为什么要求自己转让所有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转让相似的商标可能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所以商标转让也要遵循“商标具有显著性”这个硬性要求,如果转让的商标存在以下这几点,那申请转让的请求也是会被驳回的。

(1)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2) 含有企业名称全称、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 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4) 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 , 且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 , 或者证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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