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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85927号第5类"明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4-05-13  浏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522号
关于第41985927号第5类"明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美享生物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美享生物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41985927号第5类“明致”商标在“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供的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办公场所照片、合作协议、银行回单、采购发票、销售数据列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贴剂;医用棉签;消毒湿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1985927号第5类“明致”商标在“1.人用药;2.消毒湿巾;3.医用棉签;4.杀菌剂;5.原料药;6.中药成药;7.贴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空气净化制剂;2.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419859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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