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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413030号“GOTILE 果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12-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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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69413030号“GOTILE 果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1第0000325229号
申请人:山东建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13030号“GOTILE 果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0386号“吉砖GTI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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