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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55881号“睑康”商标准子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8-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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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7267号

第43055881号“睑康”商标准子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广州欧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欧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055881号“睑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睑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虽可初步证明由被异议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济南明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曾代理销售异议人公司“OCUFACE”牌产品,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其“OCUFACE”商标理应知晓。但异议人提供的“睑康”牌产品图片及宣传页面等证据材料未有明确的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已将“睑康”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55881号“睑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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