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608335号“SPARK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8-04 浏览:TMYY20200000092782YYCT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0142号
第42608335号“SPARK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0142号
第42608335号“SPARKM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济南小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小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608335号SPARK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PARKMORE”,指定使用于第7类“雕刻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铣床用铣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04961号第42494647号“腾讯游戏TENCENT GAMES SPARKMORE去发现,无限可能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08335号“SPARK MORE”商标准子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济南小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小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2608335号SPARKM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PARKMORE”,指定使用于第7类“雕刻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铣床用铣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04961号第42494647号“腾讯游戏TENCENT GAMES SPARKMORE去发现,无限可能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第41类“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08335号“SPARK MORE”商标准子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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