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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50102号第31类"清晨果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2-07-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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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622号

关于第14550102号第31类"清晨果园"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李集勇:
皇传铁:
李集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皇传铁第14550102号第31类“清晨果园”商标在“苹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皇传铁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皇传铁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皇传铁提供的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网店销售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新鲜水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李集勇的撤销申请,第14550102号第31类“清晨果园”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李集勇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主送: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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