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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58969号“懂粮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
TMYY20210000103414YYCT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9690号

第52358969号“懂粮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安市菲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安市菲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泰安小红象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358969号“懂粮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粮帝”指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饲料用氧化钙;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第22450695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第50654653号“懂车帝说真的还得懂车帝及图”、第32176812号、第32192443号“懂车英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90876号“懂车英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58969号“懂粮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抄送: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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