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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54335号“金丝风味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10-2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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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0210号

第45054335号“金丝风味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官宾市南溪区玉林食品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唯力香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宾市南溪区玉林食品厂(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宿迁市唯力香食品有限公司
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5054335号“金丝风味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丝风味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肉干;肉罐头;黄油;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88874号“金丝”、第7770194号“金丝牛”、第13578342号“叶玉林金丝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干;肉罐头;食用油”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慕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54335号“金丝风味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抄送: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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