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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87357号“KLASS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09-27  浏览: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58087357号“KLASS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1第0000262823号
申请人:吴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奥力赫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58087357号“KLASS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不存在任何正当使用记录,更不具备正当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囤积商标的行为。“KLASSEN”商标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德国克拉森汽车有限公司为同行,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主观恶意,属于明知应知的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相关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多次合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知晓,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授权书;3、相关网页报道;4、销售协议、发票;5、展会合同;6、相关视频文件;7、手机聊天记录;8、产品照片、荣誉、公众号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身;汽车座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网页截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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