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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的类型和商标纠纷的优化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

  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具体表现为承揽加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搭赠是否构成侵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使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侵犯商标权的商业名称是否构成浸权、替换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行为。商标纠纷的类型?

  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纠纷的优化?

  针对现行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程序存在的弊病,主管机构并非无所作为,而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首先,建立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快速审查某些被异议的商标。这种措施,可以由商标局在发现恶意异议行为时主动采取,也可以应注册人的请求而采取。应当说,这种快速审查机制能对遏制恶意异议行为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由于整个异议程序的冗长低效,其效果并不显著。

  其次,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确定商标权的效力,打破循环诉讼。应当说,这种做法对破解循环诉讼,提高争议程序的效率,相当有效。但这种做法违反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与行政诉讼法直接背离,明显属于违法操作。后来,这种做法的停止使用,也理所当然。

  再次,扩充商标审查人员编制,为争议程序的有效运行提供人力支持。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工商总局在商标局之外设立了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等辅助机构,帮助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缓解商标异议案件的初步审理压力,但同样无法解决后续程序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商标纠纷解决程序存在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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