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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86043号“佳美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6-07-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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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43632号
第84286043号“佳美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金泉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金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9期《商标公告》第84286043号“佳美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第29974831号“稼美佳”、第5360570号“稼镁”等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异议人商标在先受保护情况;2.异议人及其品牌简介;3.异议人获得的社会荣誉;4.异议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佳美达”指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铝酸钙;肥料;腐殖土;有机沼渣(肥料);植物肥料;过磷酸钙肥料;防水化学合成物;混合肥;化学转化复合肥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974831号“稼美佳”、第5360570号“稼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我局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异议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被异议商标的中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286043号“佳美达”商标准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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