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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355315号“艾颜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5-11-25  浏览:
*BHFS20240000250839BHFS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79355315号“艾颜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318899号
申请人:济南彩芙美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55315号“艾颜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2708号“艾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48465号“艾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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