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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03940号第30类"金芙蓉"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2-09-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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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840号

关于第25803940号第30类"金芙蓉"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
谷绪中:
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谷绪中第25803940号第30类“金芙蓉”商标在“寿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谷绪中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1月29日至2022年01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谷绪中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谷绪中提供的店铺租赁合同及水电费缴费记录、平台售卖记录、评价截图、店铺日常经营照片、原材料进货微信聊天记录、产品包装盒印刷厂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寿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5803940号第30类“金芙蓉”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杭州马柯施迈科技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主送:杭州马柯旅迈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请尽快通知商标注册人。若无法通知,抄送方无需退回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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