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返回列表 来源:诺嘉 发布日期:2023-09-25 浏览: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8595号
关于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关于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马吉芳: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 销马吉芳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商标在“防事故用石棉手套”等全部核定使 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吉芳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材料。
马吉芳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 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马吉芳提供的授权书、产品图片、手套销售合同及 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防事故用手套” 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脱普日用化学品(中 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脱普日用化 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马吉芳: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 销马吉芳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商标在“防事故用石棉手套”等全部核定使 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吉芳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材料。
马吉芳委托山东诺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 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马吉芳提供的授权书、产品图片、手套销售合同及 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防事故用手套” 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脱普日用化学品(中 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1810735号第9类“妙洁”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脱普日用化 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本文标签:诺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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